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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40066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之規定,違反第 15 條第 1 款(使大 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再者依據同法第 87 條之規定,違反第 15 條第 3 款(使大 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規定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若某甲前後分別違反前述之 2 條款規定,請說明可 否對某甲分別據以處罰?二者之法律性質與程序規範有何差異?並亦請說明是否有 裁量與比例原則之適用?請分別舉述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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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因刑事罰為國家制裁中最重之制裁類型,且制裁之程序嚴謹,所以經刑事處罰者,就無須再經行政處罰,始符合比例原則,以維人權之保障。但如有其他行政罰種類,鑒於與刑事處罰之目的與性質不同,准予併罰,此亦經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以但書方式特別規定之。

依題意甲同時觸犯刑罰與行政罰,依上述解釋,應以兩岸條例第79條處罰之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