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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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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獸醫師: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77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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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獸醫師: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77835
科目: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獸醫師: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77835
科目: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動物保護法第 17 條有關動物於科學應用後應做那些處理或規範?(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
第 17 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
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
宰殺之。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
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