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立臺灣圖書館於民國 103 年政府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後,由教育部指 定為推動落實「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的專責圖書館。請問〈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資訊接觸權益的保障對象為那四類?假如你是館長,如何應 用圖書館的策略規劃,推動全國身心障礙者的圖書資源利用計畫?(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或相關延伸行政規定)及促進身心障礙者資訊與圖書資源利用的目標,資訊接觸權益的保障對象主要分為四大類,旨在確保不同障礙類型者能平等獲取資訊:
法律人 LawPlayer +1
法律人 LawPlayer +1- 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點字、有聲書、大字版或其他輔助格式。
- 聽覺及語言障礙者:提供字幕、手語翻譯、影像電話或簡訊服務等。
- 智能及認知障礙者:提供易讀(Easy-to-read)版本、圖畫文字或簡易明瞭的資訊。
- 肢體障礙及其他障礙者:確保無障礙環境(如無障礙網頁、實體圖書館無障礙環境)可順利取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