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場交易屬於契約自由之行為,而企業因競爭而有差別待遇之手段,亦 屢見於商業慣行,是市場競爭的必然情況。然而,並非所有差別待遇都 需要管制,僅有當企業非基於「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且其效果有 限制競爭之虞,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款之違反。請說明公平 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款所謂的差別待遇「正當理由」之判斷要件。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