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鼠疫、天花、狂犬病)、第五類傳染病(新興傳染病)或第二型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而導致人們感染此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500,000以下的罰金。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頭但行為,而導致他能感染此病,處5到12年有期徒刑。
而供應或提供器官組織細胞移植使用也是一樣。未遂著同樣犯罪。
二兩者不同在於傳染病防治法可用金錢替代刑法;相對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刑法來受罰。
而他們兩者之間最大雨的差異在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法中為未遂者同樣犯罪,傳染病防治法並無此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