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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134618
科目:衛生法規與倫理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再生醫療法第 8 條規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得免完成人體試驗之情形有那些?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規定再生醫療製劑得附加附款許可之條件為何?請分別說明之。(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再生醫療法
第 8 條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完成人體試驗:
一、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
二、本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之再生技術。
前項第一款之條件、申請、案例數限制、倫理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但其治療應排除異種細胞、組織。
醫療機構執行第一項第一款再生技術前,應逐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免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規定申請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
法規名稱: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第一項之查驗登記申請後,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於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五年之許可;期滿不得展延。
前項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得於申請查驗登記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第 10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附款,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療效驗證試驗,並定期或於指定期限內繳交試驗報告。
二、費額及其收取方式。
三、病人因使用製劑發生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救濟措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核予有附款許可者,於履行所附加之附款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後,發給藥品許可證。
未履行所附加之附款或經評估有重大安全疑慮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附款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