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二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乙二人將 A 地出租予丙興建廠房。現 甲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丁,請問:若乙、丙皆欲主張優先購買權,其各自之法令依據 為何(5 分)?若乙、丙之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應以何者為優先(5 分)?申請土地權 利移轉登記時,應如何證明乙、丙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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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之地價補償,採現金補償與抵價地補償並行,請指出該 2 種地價補償方式之差異 (10 分)?若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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