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丙請求有理由
S345買賣契約遭 S92撤銷
汽車所有權人仍為甲
乙為無權處分人,贈與契約有效、交付行為效力未定
丙得主張801+948善意取得
第一條路:92條第二項反面解釋與善意取得發生競合,有兩說,一說可對抗善意第三人,一說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條路:因乙屬179不當得利人,類推適用183向丙請求返還。
結論若採第一條路 有兩種選擇,第二條路甲就得向丙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