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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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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101844
> 申論題
二、甲就其所有之坐落於桃園市之 A 地地面,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電信公 司,作為乙設置電塔之用。嗣後,甲得否就 A 地之地下一樓,設定地上 權於丙經營百貨商場?在甲與丙設定地上權後,得否再與丁就 A 地之地 下二樓及三樓設定地上權,用於地下停車場?在甲與丙之間,如約定將 乙電信公司所設置電塔之重量,僅限於一定噸數之範圍內,該約定之效 力,於民法有無規定可作為依據?該約定對於第三人之效力為何?(3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與乙結婚 3 個月後,甲出國留學,攻讀博士學位。乙於懷孕 5 個月左 右時,堅決返回臺灣待產,嗣 A 女出生,乙再度前往國外找甲。A 女出 生後,其間雖乙多次出國找甲,然卻爭吵不斷,其間屢次攜同 A 女返臺, 聚少離多,甚至甲不再聯繫。 甲主張:伊前往國外攻讀學位期間,生活較為清寒困苦,甲、乙對於金 錢、物質與人生觀,有不同之理念及看法;且乙對甲之家人頗有成見, 使家族聚會之氣氛陷入低迷。又因伊現已與乙分居,彼此間僅具夫妻之 名,而無夫妻之實,已無法互相照顧、疼惜,雙方實已形同陌路,夫妻 繼續共同生活之目的已無可期待,客觀上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 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其婚姻已生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求為准兩造離婚之判決。 乙則以:與甲婚後,因甲就讀國外私立大學,所費不貲,致甲所帶金額 不及 3 月,即花費殆盡,且甲又無額外收入,當時由其父親補貼甲在國 外之生活費用。甲長達 10 年期間,並未擔負起養家照顧妻女之責任。嗣 後,除不按時給付生活費外,夫妻雙方經常發生爭吵,造成分居多年, 甲並與多名女子有婚外情。茲甲主張雙方已生婚姻破綻,係屬重大而無 回復之希望之事由,但此婚姻所生之重大破綻責任,係因甲未盡全力經 營雙方之婚姻,甲長期旅居國外,推究雙方長期分居之原因,導致兩造 感情疏離,婚姻破綻,甲拒絕接納乙母女顯為應負責較重之一方。從而, 甲依上開規定,請求與乙離婚,難認有據等語。 試問:甲之主張或乙之抗辯,請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詳加評論 何者有理由?(30 分) 【參考條文】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 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 離婚。」
#427345
三、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將其所有之價值 1800 萬元之 A 房屋及其基地提供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約定於 3 年後,即 2001 年 1 月 20 日返還借款。惟借款期限屆滿時,甲仍未返還借款。因乙基於情 誼,未便催討債款。嗣後,因乙與友人合資經營新創事業,需要資金, 直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始向甲請求其在 30 日內返還借款,惟甲始終 未予應允還款。乙不得已遂向法院訴請返還該借款,但甲卻以消滅時效 已完成作為抗辯,拒絕還款。 試問:乙所享有借款債權之請求權,何時罹於時效消滅?在消滅時效完 成後,乙有無其他法律救濟之方法?倘若甲未給付近 5 年內之利息,乙 請求甲給付利息時,甲是否得拒絕該利息之償還?(35 分)
#427347
三、甲與乙原為夫妻,於民國(下同)103 年 10 月 6 日離婚。惟於離婚前,雙方同意就共有之土地相互交換贈與移轉,而發生懲罰性違約金與夫妻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效適用之爭議,並於 114 年 7 月 3 日向管轄法院提起本件訴訟。甲主張:甲乙雙方於 103 年 9 月 30 日訂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約定原共有之○○市○○區○○路 000 巷 000 號 00 樓房屋暨坐落土地 (下稱向陽路房地),及同區○○路 000 巷 00 之 0 號 0 樓房屋暨坐落土地(下稱重陽路房地),相互交換贈與所有權應有部分各 2 分之 1,即乙、 甲依序取得向陽路房地、重陽路房地所有權全部,因前者價值較高,乃約定乙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710 萬元差額(下稱系爭差額)。如有違約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500 萬元。詎乙未給付系爭差額,甲得請求給付違約金 174 萬 5,417 元等情。爰依系爭協議約定,請求乙給付 884 萬 5,417 元,及自 108 年 8 月 16 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乙則以:甲與乙雙方就找補系爭差額並未達成合意,縱有找補約定,惟系爭協議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約定性質,應適用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5 項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短期時效,系爭差額給付之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其得拒絕給付,且雙方嗣成立離婚協議,約定甲應給付伊 2,000 萬元贍養費,迄未給付。另其委任甲處理其透過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40%股 權,出售於 C 公司事宜,約定轉讓價金為 1,002 萬 6,102 元,甲迄未交付轉讓價金,並未將轉讓於甲之股權返還,亦且其得以該價金債權或損 害賠償債權、贍養費債權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試問:本題有關系爭差額債務及違約方應負懲罰性違約金責任之性質為 何?如其所適用之時效,究係適用一般時效,或係短期時效之規定?請 就該請求權之性質與時效類型及其相關民法規定,詳加論述之。 (35 分) [參考條文]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5 項: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553955
二、A 土地原為甲與乙共有,甲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乙應有部分為二分之 一。乙於民國(下同)92 年死亡,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嗣該全體繼承人於 104 年將該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為國有用以抵繳 遺產稅。甲再於 106 年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買受該應有部分,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A 土地上,系爭建物一部分如係由乙興建,一部由丙出 資興建,並分別登記為乙與丙所有。乙死亡後,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由丙繼承系爭建物。丙死亡後,而由丁(即丙之繼承人)於 101 年間將該建物出售於戊,嗣戊出租於 B 公司作為汽車保養服務廠使用收益,現為 B 公司占有使用。又系爭使用契約立約人一方為甲,他方為乙之全體繼承人。且系爭使用契約載明:立契約書人雙方約定就 C 市○○區○○段第 000000 號土地中部分土地辦理交換使用等事宜,其中該契約書就系爭建物所座落土地部分,由立約一方提供於他方作為土地交換部分,另有部分面積為立約他方提供於對方當事人作為土地交換。復於上開契約中約定: 「上述土地自本契約簽訂日起雙方土地應交換使用,並同意對方在交 換所得之土地上建築物作任何使用。」 「本契約書對雙方之買受人、繼承 人、受讓人具同等效力。」試問:甲與戊、B 公司之法律關係為何?甲 向戊、B 公司主張無權占有,對其主張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有無理由?(30 分)
#553954
一、A 公司之營業項目為製造印刷機機械五金器材,於民國(下同)97 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其公司英文名字之縮寫「TDYA」註冊商標。甲於 100 年 12 月間為 A 之董事,並擔任總經理,嗣於 101 年 2 月 22 日設立 B 公司。旋 C 地警察分局嗣於 101 年 4 月 24 日,前往 B 公司之營業處 所搜索,當場扣得數萬張印有 B 公司名稱、商標之設計圖及存有設計圖檔之電腦光碟片、伺服器。隨 D 公司於同年 4 月 26 日完成設立登記, B 公司即於同年 5 月 20 日辦理解散登記。而甲於 101 年 1 月 28 日利用 其擔任 A 之總經理職務機會,指示乙將 A 之客戶資料、機台製造單、訂單規格表、機械設計圖、零件表等文件打包搬運至他處存放,並於其後 提供新設立之 D 公司利用,其行為因涉犯背信罪,經刑事法院判刑確定。 試問:A 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主張甲之行為構成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 A,而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 由?又如 A 所受損害,不及於甲所獲得利益,A 得否另依民法何種類型 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試就民法規定兩項請求權基礎之差異詳述之。(35 分)
#553953
(二)就大頭與小娃的保護教養而言,如何處理其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方能維護子女最佳利益?(10 分)
#550162
(一)阿公名下有祖厝一棟價值 1200 萬元。中藥舖在阿展名下,價值 1800 萬元。二人 的財產各應如何處理?(15 分)
#550161
(二)丙實行其對 A 之質權時,得否主張優先受償 40 萬元?(15 分)
#550160
(一)乙以 A 供丙設定質權之行為是否有效?(10 分)
#550159
(二)由於乙經濟情況不佳,丙一直未向乙請求賠償。假設丙於車禍 1 年後始知乙係為 甲送貨之事實,而於車禍 2 年後才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時,甲可否拒絕?(10 分)
#550158
相關試卷
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131560
114年 · #13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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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101844
110年 · #1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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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7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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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6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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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42034
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44009
102年 · #4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