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有 A 屋一棟,於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出租予乙,租期至 103 年 8 月 31 日止,該
租約業經公證,並約定期滿時乙應交還房屋,並願逕受強制執行。乙承租後在系爭
房屋開設「乖乖安親班」,於 103 年 1 月因經營不善將安親班轉讓給丙。由丙占有
系爭房屋繼續營業,並更名為「資優安親班」,繳納租金給甲,甲、丙雙方約定租
期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問:於 104 年底租期屆至後,丙拒交還 A 屋,甲得否以
上開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