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謊稱金融指導專員之甲誘騙乙參加其所開設之 Line 投資群組,並要求乙投資購買虛擬貨幣 30 萬元,經乙將該筆款項匯至甲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後,甲便將乙踢出該群組,乙急於聯絡甲未果,始知曉受騙 並向警方報案。乙提供給警方數張其與甲於 Line 上之對話截圖。案 經警方循線破獲並移送地檢署起訴。審判中甲主張乙所提供之對話截圖欠缺證據能力。請就數位證據及驗真角度論述甲之主張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