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勵是指管理者透過特殊的手法激發員工的動機,進而產生特定行為,而此行為與組織目標一致。
(二)激勵理論的程序論有以下
1. 公平理論:是由Adams所提出,其認為個人會將自己的投入、產出與所獲報酬和特定參考對象做比較看是否公平,若個體認知到不公平時則會產生以下之行為
(1) 改變自己投入產出或誘使參考對象改變投入產出
(2) 扭曲自己的感受
(3) 改變參考對象
(4) 乾脆離職
其批評為過於重視金錢報酬,無法解釋生理需求
2. 期望理論:是由Vroom所提出,其認為個人努力達成績效的動機乃是出自於對成功的期望,努力投入的程度取決於達成目標績效的機率,組織所提供的報酬若與個人需求一致則產生吸引力
個人努力 一 個人績效 一 組織報酬 一 個人需求
努力一績效 績效一報酬 報酬一個人需求
其批評為僅適用於個人自主激勵之行為
3. 目標設定理論:是由Locke所提出,其認為個人努力的動機是源於目標及企圖心,一個困難、具有挑戰性的目標若能事先被員工所接受的話,則會比設定簡單目標達成更好的績效表現。良好目標需具備以下的條件:
可達成性、可承諾性、明確性、可衡量性、可報償性、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