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與非常上訴之基本差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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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目的,原告適格,要件,效力客觀範圍,效力主觀範圍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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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方法,兩者皆為針對已確定之判決 欲提出救濟途徑,但再審的目的在針對「事實面的救濟」,例如:發現了新的證據如兇器等,而非常上訴在針對「法律面的救濟」,例如:適用法條有所錯誤
1.請求主體不同2.管轄法院不同3.理由不同4.對象不同5.程式不同6.程序不同:7.有無期間限制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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