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法於民國 105 年新增第 38 條之 1 以下之「利得沒收」新制,其立法目的強調,原本之沒收制度「難以遏阻犯罪誘因,而無法杜絕犯罪,亦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因而增訂新制。作為利得沒收新制重要根據之「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其精神與功能為何?與既有之應報思想或預防思想等刑罰理論是否得以相容?試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