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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87107
科目: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涉嫌實行普通強盜罪且在逃亡中。調查中,A 市警察局對其他轄區的 警察局發函並且附上通緝書,請求協助發現並逮捕甲。請問,根據刑事 訴訟法,A 市警察局的作法是否正確?(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爾食爾祿民脂民膏
(一)A市警察局之作法不正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照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之規定無權發布通緝
1.按題示,雖甲涉嫌實行普通強盜罪且在逃亡中,惟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有時無罪推定導致個案中的遺憾如此之深,常使我們忘記這個案子之所以要錯放,乃是為了不願在其他案子中錯殺。無罪推定原則規定於本法第154條,在法院尚未判決定讞之前,應對被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告知方符我國法治國原則之精神。
2.依照本法第85條第3項之規定,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先予敘明。A市警察局應先依本法第71-1條之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場說明,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3.實務上,A市警察局對於偵辦重大犯罪,應由刑事警察蒐集證據且製作完被害人筆錄後,依照本法第229條及第230條之規定,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並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由檢察官依職權報請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通緝書,並依照本法第86條之規定,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方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