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與乙為夫妻,乙患有 B 型肝炎及肝功能異常等疾病多年,為甲所知悉。甲經取得
乙之書面同意後,以乙為被保險人,甲為受益人,向A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
保險金額新臺幣 800 萬元。經查A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業務員丙於民國 101 年 6 月 4
日向甲招攬保險時,甲為圖方便,要求丙代其填寫要保書,辦理投保手續。當時甲
並未將乙患有 B 型肝炎及肝功能異常等疾病之事項告知丙,丙於代為填寫完成要保
書後,遂交由甲親筆簽名確認。但丙在離開甲之住宅前,乙曾將其患有 B 型肝炎及
肝功能異常等疾病告知丙,丙因故並未立即更正要保書所記載之告知事項。A人壽
保險公司於收到要保書後,遂安排乙到指定醫院體檢,但該醫院竟然未能檢驗出乙
患有 B 型肝炎及肝功能異常等疾病。A人壽保險公司旋即於民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完成核保程序,並與甲訂立人壽保險契約。若乙於民國 102 年 5 月 20 日不幸因肝
臟功能衰竭死亡,甲向A人壽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遭到A人壽保險公司
以甲未告知重要事項為由而拒絕給付;甲則主張該要保書是由丙代為填寫,且被保
險人乙業將其患有 B 型肝炎及肝功能異常等疾病告知丙,且體檢報告亦未檢驗出乙
罹患有 B 型肝炎及肝功能異常等疾病,以資抗辯,法院應如何裁判,始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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