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船舶公司聘請 A 擔任「幸福號」輪船船長,進行運送業務,並聘請 BCD 等人擔
任船員並簽訂僱傭契約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為期一年,但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已積
欠 BCD 僱用之薪資各一百萬元,並積欠 A 三百萬元薪資,該船舶於同年 3 月 5 日
行經臺灣海峽時故障失去動力,經乙公司之「好運輪」拖救回返基隆港,進行修復。
修復後於 5 月 10 日再度承載貨物出航,於臺灣海峽不慎與丙公司之「海鳥輪」發
生碰撞,嚴重毀損,行經附近的丁公司「海賊輪」予以救助,船舶回港後,甲公司
評估殘值僅剩三千萬元,不足以支付各項債權,乃將幸福號出售並變更登記交付予
戊公司,問上述各項海事優先權之順序及船舶出售對海事優先權之影響。(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