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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藥事:藥事行政與法規#41341
科目:公職 - 藥事行政與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請依藥事法規定,說明「不良醫療器材」之定義為何?(16 分)又製造或輸入不良 醫療器材之刑責為何?(9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Dct.Vick
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詳解 提供者:Dct.Vick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