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 甲現年 19 歲,得其父母同意後獨資開設一間咖啡店,獨立負責經營及管
理咖啡店事務。某日,甲打電話向廠商乙進貨,為支付貨款,甲開立一
張新臺幣 10 萬元、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填寫完成法定應記載
事項及簽章後,將該本票置於辦公室抽屜,欲待乙隔日送達貨物後,始
於受款人欄位填入乙之姓名,再為交付。不料,甲之員工丙因遭逼債,
遂鋌而走險偷取該本票,丙偽造乙之簽名後,並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丁,
以償還其所積欠之債務,則丁是否取得票據權利?若丁於取得該本票
後,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房東戊,以支付押金及房租,並記載禁止背
書轉讓。其後,適逢農曆新年,戊因剛好手頭現金不足,因該本票尚未
到期,便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其父親己,並裝於紅包袋內交付予己,作
為新年賀禮,若己向甲行使票據權利遭到拒絕,得否向乙、丙、丁及戊
行使追索權?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
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