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規定內涵
1、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
2、其要件包含
(1)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3、前面第四款的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的給付。
4、違反四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二)食品公司之約定是否有效
1、若食品公司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規定,必須符合上述之要件才有效。
2、其中規定永遠不得營業的部分,依照勞基法9-1第4項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規定,
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