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島嶼
1.依據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的規定,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2.島嶼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架應按照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二)岩礁
1.依據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的解釋,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架。
2.意即,岩礁亦為四面環水,高潮時高於海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跟島嶼不同的是,島嶼能夠維持人類居住與經濟生活。
(三)低潮高地
1.島嶼和岩礁的反面解釋就構成「低潮高地」的構成要件。
2.即,低潮高地為四面環水,高潮時低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3.既然高潮時低於水面自然不能使人類居住並行使經濟生活,不具備陸地當有之性質,沒有領海等陸地具備的海域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