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海定義:
1.依據海洋法公約第2條規定,沿海國的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之一定海域,在群島國的情形下,則其及於群島水域以外鄰接之一定海域,稱為領海。
2.此項主權及於領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海洋法公約第3條規定,每一個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從按照本公約確定之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浬。
(二)沿海國的權利
1.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的權利。
(1)無害通過是指,穿過領海但不進入該國內水或停靠內水以外的船舶處或港口設施。
(2)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
2.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前進。
3.沿海國考慮到航行安全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行駛無害通過其領海的外國船隻使用其為管制船舶而指定或規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三)沿海國的義務
1.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沿海國不應妨礙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