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專屬經濟海域
1.依據海洋法公約第55條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受海洋法特定法律制度得限制,在這個制度下沿海國的權利和管轄權以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約有關之規定支配。
(二)沿海國的權利
1.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之自然資源。
2.在該區域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水力、海流、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主要的權力。
3.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
4.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
(三)沿海國的義務
1.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在本公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
2.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及義務時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與義務,並遵守沿海國按造本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不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