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一第一項: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36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二)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二項: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表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A公司及其負責人董事長甲虛飾財務報表,應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負賠償責任。此外,另須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