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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商業行政:證券交易法#77655
科目:證券交易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A 公司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食品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 同)三億元。董事長甲明知該公司經營一直處於虧損狀態,為虛飾該公 司財務報表之盈餘結果俾利第三人之投資意願,遂於公司財務會計人員 編製年報時,指示會計經理乙以虛偽收入六千萬元之帳單登載於轉帳收 支傳票,虛飾公司次年底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會計師丙未經查覺於財 務報表上予以簽證並經公告在案。試請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會計經理乙及會計師丙對於 A 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 賣人或持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如何之民事責任?(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unny Cho

(一)會計經理乙應對於A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1.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一第一項,財務報告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曾於財務報告簽章之發行人之職員,應對於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一第二項,若曾於財務報告簽章之發行人之職員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則免負賠償責任。

    3.會計經理乙於董事長甲之指示下,虛偽收入以虛飾財務報告,應對於A公司股份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此外,於理而言,會計經理應已具備足夠專業知識辨別所登載之傳票為虛偽情事,因此應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一第二項之免責條款。

(二)會計師丙應對於A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1.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一第三項,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應對於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一第五項,辦理財務報告簽證之會計師,如因其過失致損害發生,則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3.會計師丙未察覺A公司所虛偽之財務報告而予以簽證,可能係因其故意廢弛於業務上所應盡之注意義務,而需對於A公司所發行股份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然亦有可能係因為過失而疏於察覺,則須依其責任比例負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