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離婚請求權,有沒有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用?
(a)民法§1052規定,裁判離婚的請求權,學說上認為它是性質是一個形成權。
(b)沒有消滅時效制度之適用。
c.認領請求權,有沒有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用?
(a)在親屬篇有規範。認領請求權,指的是申復單方對於非婚生子女,所為的認領表示,就足以使非婚生子女的身分轉化為申復的婚生子女。
(b)認領請求權,其實也是形成權,所以沒有消滅時效制度之適用。
d.夫妻之同居請求權,有沒有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用?
(a)夫妻同居義務履行的請求權,性質上是請求權沒錯,但是它是基於身分關係所生的請求權,而且請求內容是請求他方履行同居義務,所以是屬於一種純粹身分上的請求權,因此學說上認為,沒有消滅時效制度之適用。
(b)民法§1001規定,若夫妻之一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通居義務時,他方享有的同居義務之履行請求權。
e.扶養請求權,有沒有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用?
(a)扶養請求權,是基於雙方的身分關係而產生的扶養權利義務,所生的請求權,雖然跟身分關係有關。
(b)但是所謂扶養義務的履行,也就是請求給付扶養費用,所以屬於一種財產給付的請求權;故應該認為有消滅時效制度之適用。
f.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有沒有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用?
(a)既然是已登記之不動產,但這地方原則上依照大法官釋字107號、釋字164號之解釋,應該認為,沒有消滅時效制度之適用。
(b)但是如果這請求權,是在繼承人的遺產或繼承權受侵害時,繼承人以遺產所有人的身分主張的話,那根據大法官釋字771號之解釋,例外的有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