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居住於臺北市,為向乙調借現金,遂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簽發受款人為乙、發
票日為民國 99 年 10 月 1 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總行、付款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 3 號之遠期支票一張,交付給乙。其後,
乙因急需資金以繳納購屋款項,乃於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甲之
摯友丙,並於該支票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及簽章於「禁止背書轉讓」之旁。
惟丙於接受該支票之際,要求乙必須塗銷該「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以確保該支
票之流通性,乙即依丙之要求於該「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上劃「X」,但並未於
劃「X」處再為簽章。詎料,甲於該支票即將屆至發票日前夕,自知無力支付票款,
乃商得丙之同意,將發票日更改為「民國 100 年 10 月 1 日」,並由甲於發票日之
改寫處簽章,丙則未於改寫處簽章。其後,丙於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再將該支票背
書轉讓給丁,丁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6 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總行提示請求付款後,
卻發生跳票之情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