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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年司法官第二試三等_司法官#27199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該公司置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二人, 現有經合法選出之董事六人、監察人二人、董事長為甲,並依法進行登記。嗣後, 董事乙因無法贊同董事長甲之經營策略,遂向董事會及董事長甲表達辭任董事之意, 並經董事會及董事長甲同意,惟 A 公司遲遲未辦理變更登記,致使董事乙於主管機 關之登記簿上,仍為 A 公司董事。問:

申論題內容

2董事長甲為解決經營困境,認為應賣出須依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第 2 款經股東 會特別決議之主要財產,以償還即將到期的債務。惟甲認為若再召開股東臨時會 決議該主要財產讓售案,將會緩不濟急、無法解決公司現時危機,故而乃於未召 開股東會的情形下,逕行與第三人丁達成該主要財產買賣之合意,而將該主要財 產出售給丁。對此交易,現行主要實務見解有認為其效力為「無權代理(效力未 定)」者,亦有認為係「相對無效」者。請說明上開二種見解各自之論據並評析 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