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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 法務:民法#83327
科目: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將其所有之 A 地號土地之毗臨 B、C 地號土地出售予乙財團法人草屯鎮玉皇天后宮,並分別登記於丙(即玉皇天后宮之董事)、丁(即玉皇天后宮之董事兼主持)名下。甲於出售前揭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之特別約定事項載明:甲於 B 地號之入口處留設寬十二台尺(含護欄)、長度至 C 地號所毗臨處之土地,供 B 及 C 地號作道路通行之用;又 A 地號已作道路地使用,丁有永久使用通行權。嗣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與戊(即 D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簽定農地同意交換使用合約書,約定:甲所有 A 地內與戊毗臨 D 地號內部分之土地,同意相互作道路地使用;道路施工之材料及人力所有一切之費用,均由丁負擔;此等施設之道路地,供永恆之道路通行,不因所有權之移轉及變更名義而失其效力。後因丁將其向甲於九十二年間所購買之不動產全部捐贈予乙財團法人;於九十七年四月間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號土地出售予己,惟未依約將 A 地號土地作為道路使用。試請附理由說明乙財團法人草屯鎮玉 皇天后宮得否通行現為己所有之 A 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