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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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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進從業人員甄試_法務:民法與民事訴訟法#83149
科目:
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 乙遲遲不依約辦理過戶,甲得否得解除契約?甲是否得請求原轉賣可得之利益 200 萬元?
(二) 若甲、乙雙方訂約時曾約定違約金,甲是否仍得請求該違約金,及 請求原轉賣可得之利益 200 萬元?
(一) 乙就 20 萬元整地費用,可否對甲主張權利?
(二) 甲就乙使用 A 地之利益,可否對乙主張權利?
(一)若乙於訴訟上為同時履行抗辯之主張,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之主張 均有理由時,應如何裁判(7 分)? 判決確定時,該乙對甲之 50 萬請 求權是否有既判力? (4 分)
(二)若乙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甲支付價金,法院認為原被告之主 張均有理由時,應如何裁判(10 分)? 判決確定時,該乙對甲之 50 萬請求權是否有既判力? (4 分)
4.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500 萬元,其主張 被告丙駕駛 A 車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受訴法院為甲敗訴的判決,甲提 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丁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主張,丙駕駛 了公司所有的 A 車於執行職務時,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丁公司為丙的 僱用人,應與丙對上訴人即原告甲負侵權行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 對此追加丁為共同被告立即表示反對,第二審法院對於甲追加丁為共同 被告,應如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