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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 法務:民法#83327

科目: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年份:104年 | 選擇題數:10 | 申論題數: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10)

申論題 (3)

二、申論題 1.甲為籌備經營 A 餐廳,而向乙公司承租 B 系爭大樓地下一樓之建物,並於民國一O二年九月十七日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租期自民國一O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共計三年,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九十二萬七千九百二十七元,甲並交付二百六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十元予乙公司以為履約保證金。甲於承租前即已知系爭建物主要用途為一般事務所及金融保險業使用,惟乙公司於甲承租前一再口頭保證會取得系爭B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讓甲使用大樓共用部分增設消防設備、營業用瓦斯表之管線及停車位等,以供甲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餐廳用途。詎於甲開始進行裝潢施工時,B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均對其多方阻擾,甚且經由B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同意於一樓空地增設消防、瓦斯等設施,雖經乙公司派員居中協調,仍無法獲得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致甲無法繼續施工,因而無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餐廳用途及合法經營餐廳業務。甲自簽立系爭租約後共支付有辦公室租金、裝置電話費、人事廣告費、員工薪資、裝潢費用、廚務人員定金、裝潢、包商拆卸及機電工程費及C不動產投資顧問公司仲介金等共計四百九十二萬八千八百零三元。試問:甲得依據何等規定向乙公司請求何等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