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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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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 法務:民法#83327
科目:
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1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10)
1.甲於其所有之 A 地上建有一 B 屋,則依據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之敘述何者係錯誤? (A)倘若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乙就 A 地進行扣押拍賣,由丙拍定時,丙得請求甲將 B 屋拆除 (B)倘若甲將 B 屋設定抵押權予乙,乙就 B 屋進行扣押拍賣,由丙拍定時,甲不得請求丙將 B 屋拆除 (C)倘若甲之一般債權人乙就 B 屋基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扣押拍賣,由丙拍定時,甲不得請求丙將 B 屋拆除 (D)倘若甲將 B 屋出售予乙時,甲不得請求乙拆屋
2.甲於乙所有之 B 地上建有一 A 屋,則依據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之敘述何者係錯誤? (A)倘若甲係基於地上權而在乙所有之 B 地上建 A 屋,嗣甲將 A 屋設定抵押權予丙,經由拍賣程序 A 屋由丁拍定時,乙不得將丁所有之 A 屋拆除 (B)倘若甲係基於租賃權而在乙所有之 B 地上建 A 屋,嗣甲將 A 屋設定抵押權予丙,經由拍賣程序 A 屋由丁拍定時,乙得將丁所有之 A 屋拆除 (C)倘若甲係有權在乙所有之 B 地上建 A 屋,嗣 A 屋經甲之一般債權人丙基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扣押拍賣,由丁拍定時,乙不得將丁所有之 A 屋拆除 (D)倘若甲係無權在乙所有之 B 地上建 A 屋,嗣乙將 B 地設定抵押權予丙,經由拍賣程序 B 地由丁拍定時,丁得將甲所有之 A 屋拆除
3.甲向乙承租一倉庫以堆放貨物,於租賃存續期間,甲有未按期給付之租金,乙遂欲就甲堆放於其倉庫中之貨物進行扣押取償,則依據我國之相關規定,下列之敘述何者係錯誤? (A)倘若甲堆放於倉庫中之貨物已設定動產抵押予丙,並且已經登記,則乙就此等貨物不享有優先留置取償之權利 (B) 倘若甲堆放於倉庫中之貨物係丙以附保留所有權買賣方式出售予甲,且已經登記,則乙就此等貨物不得主張留置取償 (C)倘若甲堆放於倉庫中之貨物係丙設定動產質權予甲,則乙就此等貨物得主張留置取償 (D)倘若甲堆放於倉庫中之貨物其已設定讓與擔保予丙,則乙就此等貨物不得主張留置取償
4.甲無權侵奪而占有乙所有之大牛,於甲無權占有期間,大牛生了一隻小牛,甲於乙向其請求返還大牛前將小牛出售予善意之丙,則下列與乙對甲之救濟請求有關的敘述何者係錯誤? (A)甲於占有期間飼養大牛所支出之費用得依據我國民法第九五七條向乙請求償還 (B) 甲出售小牛所得之價金乙得依據我國民法第九五八條請求返還 (C) 甲出售小牛所得之價金乙得依據我國民法第九五六條請求返還 (D)乙得依據我國民法第七六七條第一項前段請求甲返還大牛
5.甲欲將其所有之 A 土地出售予乙,並與乙約定就此等不動產買賣契約需訂立書面始得成立,則依據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之敘述何者係正確? (A) 在甲乙尚未完成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簽定前,當事人得撤回不動產買賣之口頭合意 (B) 在甲乙尚未完成此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簽定前,乙得訴請甲協同完成此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簽訂 (C) 在甲乙尚未完成不動產讓與合意之書面時,乙不得訴請甲協同完成此一不動產讓與合意之書面形式 (D)甲乙可在向登記機關申請 A 土地之移轉登記前撤回該不動產之讓與合意
6.甲生產製造一批食品銷售予乙經銷商,且就該批食品予以品質保證。嗣乙經銷商將部分食品再銷售予丙消費者,惟基於可歸責於甲之生產製造瑕疵,丙及丙之小孩丁食用完該食品而上吐下瀉送醫救治,則依據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之敘述何者係錯誤? (A) 丙就其小孩丁之身體健康因甲所製造生產之有瑕疵食品受有損害所花費之醫療費用,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B) 乙基於該批食品存有瑕疵得解除其與甲間之食品銷售契約,且就其因此所致生之預期營業收入損失,得向甲請求賠償 (C) 乙就丙向其請求之損害賠償金,得向甲請求賠償 (D) 倘若乙於甲交付該批食品前即知曉該食品存有可排除之瑕疵,乙得於甲交付該批食品前即請求甲排除該批食品之瑕疵
7.一風和日麗的早上,甲行車不慎而撞到正在趕往公司進行產品銷售磋商會議之乙,乙之座車因此嚴重受損、身體多處骨折,住院治療共十四天,則依據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之敘述何者係正確? (A) 乙之座車必須進廠維修十天,乙之妻丙因此沒人接送上下班而另支出新台幣三千元之計程車費,得請求甲賠償 (B) 乙之妻丙為照顧乙而向公司請假,受有新台幣三萬元之薪資損失,得請求甲賠償 (C) 乙因受傷住院,而未能前往公司主持產品銷售會議,計約有新台幣三十萬元之營業損失,必得請求甲賠償 (D) 乙之妻丙聽聞乙之愛車受損、人受傷住院,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得請求甲賠償相當之慰撫金
8.下列與代理或代表效力有關之敘述,何者係正確? (A) 無代表權之公司董事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B) 商號獨任經理人為清理商號債務而代理商號為發行票據之行為,屬於有權代理行為 (C) 既為代理人,又為本人與自己成立履行土地買賣契約債務之物權行為,不發生代理之效果 (D) 相對人明知代理人有獲授權而為本人代理之意思所為之法律行為,不發生代理之效果
9.甲、乙為夫妻,共育有子女丙、丁、戊,丙與己結婚,並育有子女庚、辛、壬。丙不幸因車禍死亡,嗣甲因病死亡。下列之敘述何者係正確? (A) 甲之遺產由乙、丁、戊繼承,應繼分各三分之一 (B) 甲之遺產由乙、丁、戊、庚、辛、壬繼承,應繼分各六分之一 (C) 甲之遺產由乙、丁、戊、庚、辛、壬繼承,乙、丁、戊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庚、辛、壬應繼分各十二分之一 (D) 甲之遺產由乙、丁、戊、己、庚、辛、壬繼承,乙、丁、戊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己、庚、辛、壬應繼分各十六分之一
10.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二人,均未婚無子女。某日甲、丙口角,丙持刀殺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嗣甲、乙、丁因交通事故同時死亡。則下列之敘述何者係正確? (A) 丙對甲喪失繼承權,但得繼承乙、丁之遺產 (B) 丙對甲、乙喪失繼承權,但得繼承丁之遺產 (C) 丙對甲、丁喪失繼承權,但得繼承乙之遺產 (D) 丙對甲、乙、丁均喪失繼承權
申論題 (3)
二、申論題 1.甲為籌備經營 A 餐廳,而向乙公司承租 B 系爭大樓地下一樓之建物,並於民國一O二年九月十七日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租期自民國一O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共計三年,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九十二萬七千九百二十七元,甲並交付二百六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十元予乙公司以為履約保證金。甲於承租前即已知系爭建物主要用途為一般事務所及金融保險業使用,惟乙公司於甲承租前一再口頭保證會取得系爭B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讓甲使用大樓共用部分增設消防設備、營業用瓦斯表之管線及停車位等,以供甲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餐廳用途。詎於甲開始進行裝潢施工時,B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均對其多方阻擾,甚且經由B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同意於一樓空地增設消防、瓦斯等設施,雖經乙公司派員居中協調,仍無法獲得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致甲無法繼續施工,因而無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餐廳用途及合法經營餐廳業務。甲自簽立系爭租約後共支付有辦公室租金、裝置電話費、人事廣告費、員工薪資、裝潢費用、廚務人員定金、裝潢、包商拆卸及機電工程費及C不動產投資顧問公司仲介金等共計四百九十二萬八千八百零三元。試問:甲得依據何等規定向乙公司請求何等救濟?
2.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將其所有之 A 地號土地之毗臨 B、C 地號土地出售予乙財團法人草屯鎮玉皇天后宮,並分別登記於丙(即玉皇天后宮之董事)、丁(即玉皇天后宮之董事兼主持)名下。甲於出售前揭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之特別約定事項載明:甲於 B 地號之入口處留設寬十二台尺(含護欄)、長度至 C 地號所毗臨處之土地,供 B 及 C 地號作道路通行之用;又 A 地號已作道路地使用,丁有永久使用通行權。嗣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與戊(即 D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簽定農地同意交換使用合約書,約定:甲所有 A 地內與戊毗臨 D 地號內部分之土地,同意相互作道路地使用;道路施工之材料及人力所有一切之費用,均由丁負擔;此等施設之道路地,供永恆之道路通行,不因所有權之移轉及變更名義而失其效力。後因丁將其向甲於九十二年間所購買之不動產全部捐贈予乙財團法人;於九十七年四月間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號土地出售予己,惟未依約將 A 地號土地作為道路使用。試請附理由說明乙財團法人草屯鎮玉 皇天后宮得否通行現為己所有之 A 地號土地?
3.甲為乙之子,惟乙未婚時曾認領一非婚生子女丙。乙死亡後,丙繼承並占有乙之遺產。惟於乙死亡後之十年,甲經由血液檢驗,發現乙、丙間並無血統關係,乃否認丙為乙之子女。試請附理由說明甲對丙有何等救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