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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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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法務:民法#83374
科目:
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甲乙間設定之該擔保物權是否有違物權法定主義?其理由為何?【12 分】
(二)該擔保物權之效力如何?試申論之。【13 分】
(一)如甲於 101 年間曾因執行職務致生損害於乙,乙得否請求丙賠償該損害?其理由 為何?【12 分】
(二)如乙就甲因執行職務致生損害於乙之結果有指揮監督上之過失,丙得否對乙主張 與有過失?其理由為何?【13 分】
(一)甲、乙締結買賣契約後,負有先給付義務之甲依約於履行期提出給付時,乙無正 當理由拒絕受領。嗣後乙之履行期屆至,未提出給付之甲請求乙依約履行時,乙 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其理由為何?【12 分】
(二)甲、乙締結買賣契約後,負有先給付義務之甲未依約於履行期提出給付,在甲、 乙雙方僵持不下之際,乙之履行期亦屆至。如乙復請求甲依約履行時,甲得否主 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其理由為何?【13 分】
(一)乙偷取甲之金錢,以之返還其對丙的借款。如丙於受領時不知該款係乙自甲處 偷取之金錢,甲得否以該金錢係盜贓物,對丙行使回復請求權?其理由為何? 【12 分】
(二)101 年 10 月 5 日甲受乙詐騙將其價值 10 萬元之古董以 5 千元出售予乙。乙取 得該古董後於同年 10 月 20 日出售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為交付。甲發覺受騙後, 於 103 年 8 月間向丙行使回復請求權,甲之主張是否有理?試申論之。【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