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 年 1 月中旬開始,武漢肺炎造成中國大陸感染人數與死亡人數快速攀升。由於兩岸交流頻繁,又逢春節期間,為保護國民健康,避免病毒在國內傳染,台灣政府於 1 月 15 日將武漢肺炎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並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採取一系列防疫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檢視下列措施 A, B 是否有違憲之虞。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下略)
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第 4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略)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 45 條
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應依指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如有不服指示情形,醫療機構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警察機關協
助處理。
第 58 條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
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下略)
第三項 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
礙。
第 71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地方主管機
關處罰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