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公司治理是指企業透過機制設計改善制度,在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 1 的組織體系 中,有效監督所有權者、管理階層,以及員工的活動,以防止弊端,實現企業社會責 任之目標。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所提出的公司治理原則,公司治理應該注 意下列六大事項,包括建構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保障 2 權益、強化董事會功能, 健全監察人功能、保護利害關係人權益、及提高 3 透明度。台灣在完成公司治理 法制化之後,規定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成立審計委員會與 4 委員會,並 編製企業 5 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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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報酬委員會
《證券交易法》第 14-6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
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
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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