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有權羈押犯罪嫌疑人之機關為下列何者?
(A)司法警察機關
(B)檢察官
(C)法官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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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1), B(335), C(6551), D(8), E(0) #329344
統計: A(981), B(335), C(6551), D(8), E(0) #329344
詳解 (共 9 筆)
#672080
有權決定是否羈押的人為法院,依裁定而執行的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警察可以直接做的是逮捕拘禁,抓他起來;羈押是已經關起來了,限制人身自由,應由法院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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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230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依上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準用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一百二十條等規定,於法院外復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賦予檢察官核准押所長官命令之權;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賦予檢察官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繼續羈押暨其他有關羈押被告各項處分之權,與前述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均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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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961
法官才有羈押權!!!!!
被告經法官詢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逃亡或串供等,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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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638
可以請問一下為什麼不是A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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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10
依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有權羈押犯罪嫌疑人之 機關
為下列何者?
原本選C( 法官 ?) 可看到題目打 機關 ... 改成A 反而變(錯)了。
C是法院? or 是法官?
為下列何者?
原本選C( 法官 ?) 可看到題目打 機關 ... 改成A 反而變(錯)了。
C是法院? or 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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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6763
釋字392號
由上開規定可知,法院以外之機關不得拘禁人民二十四小時以上,從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賦予檢察官得拘禁人民之人身自由達二月以上而不移送法院審問,顯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憲法第八條制定之目的既在保障人身自由,則就其規定之整體予以觀察,當以由法官構成之法院決定羈押與否,較能達成此一目的,本不涉及何者客觀公正之問題,否則警察機關豈非亦可賦予羈押之權,蓋就國家而言,何能懷疑警察機關之客觀公正性?
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司法警察
從事犯罪調查的公務員,於刑事訴訟法中,被稱為司法警察。而司法警察,除警政署底下的警察外,也包括憲兵,以及依據法令於特定事務從事犯罪調查的公務員,如調查局的調查員、廉政署的廉政官等,範圍比一般人所感覺的範圍廣
【解題】
非經「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不能簡化為「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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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255
我看那個HERO 木村拓哉審犯人時,那些人不是都被「雞鴨」任人宰割嗎?不然臨時通知到檢調處審問嗎?檢查官覺得有罪就再進一步起訴呈法官審理 警察(負責逮補,進雞鴨) 檢調負負 (偵辦決定是否起訴送審) 法官 (負責發搜索證,雞鴨令,通訊密秘書,審案)
我會錯意以為有權決定雞鴨的處置方法為那個機關
我會錯意以為有權決定雞鴨的處置方法為那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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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763
喔喔~這樣就懂了~我國文太差了...常常看不懂題目要問什麼或法條在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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