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民之人身自由予以審問處罰,只能由下列何一國家機關為之?
(A)警察
(B)法院
(C)最高檢察署特偵組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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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6764), C(149), D(28), E(0) #329345

詳解 (共 2 筆)

#2393014

對人民之人身自由予以審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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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201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憲法

第 8 條
1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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