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上之大學自治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B)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C)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
(D)講學自由應包含教師的研究自由、教學自由,但不包括學生的學習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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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59), C(146), D(8616), E(1) #329342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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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的內涵,可分:

(1)行政自主:乃類似於「地方自治」的「自治」,大學應自具備公法人,從而享有自己的行政權與立法權來形成自治大學的發展特色。是以,德國學理與實務作法均賦與大學公營造物法人資格--行政法人,並以「校務基金」方式規劃大學的發展,而教育部僅能以「輔助性角色」來加以監督而已,即不得任意介入大學自治之核心領域。因此,大學法明定大學必須設置軍訓室當然違反憲法對於大學自治的核心保障。

(2)教授治校:乃指校務會議須由大學校受自主而成,決定大學政策。不惟如此,教授自治也包括學院自主、系所自主等,唯此等學院自主、系所自主等均須以學院、系所教授之共同參與而決定之。

(3)課程自主:乃基於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延伸而來,重視大學教授之課程自主規劃之自由與學生選課之自由(前者謂「講學自由」;後者乃「學習自由」)。因此,早期的大學法甚且規定軍訓課為必修,則因其既非校務會議所決定,亦非教授自治所決定,而學生亦毫無選擇權可言,則當然亦有違反大學自治理念之可能。

(4)學生自治:又學生自治意涵有四,首先學生享有學習自由權,其次為社團自治,其三則為校務決策參與權(但並非全部參與),其四為學生可以選舉學生會長、學生代表等校內參政權。以學生之學習自由而言,其與學校之關係雖亦受「特別法律關係」之拘束,但學生仍應有修課的選擇自由權。以社團自治來說,則比照大學自治之受校務行政之監督,為其監督準則亦為「輔助性監督」。最後,以校務參與權與學生參政權為例,是說明學生亦有學生自治與校務自治之形成權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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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包含教師的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學生的學習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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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六八四號
(理由書 第三段開頭)
大學教學研究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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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1 條之大學...
(共 1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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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哪幾點錯誤呢?因為好像有看過考古題說學生學習自由不屬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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