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羈押係限制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
(B)犯罪嫌疑人對於羈押處分得請求權利救濟
(C)基於偵查不公開,未以適當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羈押之理由,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D)羈押處分僅能由法官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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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78), C(7041), D(361), E(0) #1728415

詳解 (共 8 筆)

#2596391

第93條(即時訊問及漏夜應訊之規定)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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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為絕對法官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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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030

(C)基於偵查不公開,未以適當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羈押之理由,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x)→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J737

本於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人身自由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1);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2),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抄錄)(攝影)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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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犯罪嫌疑人對於羈押處分得請求權利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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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014
基於偵查不公開,未以適當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羈押之理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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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羈押係限制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
(D) 羈押處分僅能由法官加以決定
【釋字第392號--檢察官羈押權違憲】
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8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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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依上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至遲於24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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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三項準用第71條第四項及第120條等規定,於法院外復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同法第105條第三項賦予檢察官核准押所長官命令之權;同法第121條第一項、第259條第一項賦予檢察官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繼續羈押暨其他有關羈押被告各項處分之權,與前述憲法第8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均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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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羈押」則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並將之收押於一定之處所(看守所)。故就剝奪人身之自由言,拘提與逮捕無殊,羈押與拘禁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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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
1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4 押票,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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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犯罪嫌疑人對於羈押處分得請求權利救濟
【羈押法第 102 條】
不服裁定羈押法院或檢察官依本法所為裁定或處分,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之,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三章關於裁定及第四編抗告之規定。

(C) 基於偵查不公開,未以適當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羈押之理由,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雖然偵查不公開原則旨在保護偵查秘密,但它不能妨礙對嫌疑人權利的保障。

【釋字第737號】
本於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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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43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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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據民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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