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行政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稅務行政訴訟,僅得由會計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則不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B)專利行政訴訟,得由專利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C)行政訴訟除有其他規定外,原則上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臺北市政府為行政訴訟當事人時,得委任臺北市政府法制局專任人員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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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78), B(198), C(374), D(432), E(0) #1728413

詳解 (共 10 筆)

#2655460

行政訴訟法

第 49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 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C)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 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B)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D)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 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

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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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8456

行政訴訟法49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 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 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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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2803

律師-->通用(原則)

非律師才有限制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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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970
(A)稅務行政訴訟,僅得由會計師擔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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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4398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專利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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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229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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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201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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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013
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是律師,例外有其他規定,如專利師、會計師得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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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616
考慮B答案~「得」由意思就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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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0361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
2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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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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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稅務行政訴訟,僅得由會計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則不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B) 專利行政訴訟,由專利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C) 行政訴訟除有其他規定外,原則上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 臺北市政府為行政訴訟當事人時,得委任臺北市政府法制局專任人員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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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134684
未解鎖
名  稱: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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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4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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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形 43 下列何者不得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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