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行政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稅務行政訴訟,僅得由會計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則不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B)專利行政訴訟,得由專利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C)行政訴訟除有其他規定外,原則上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臺北市政府為行政訴訟當事人時,得委任臺北市政府法制局專任人員為訴訟代理人
統計: A(5878), B(198), C(374), D(432), E(0) #1728413
詳解 (共 10 筆)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 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C)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 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B)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D)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 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
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行政訴訟法49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 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 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律師-->通用(原則)
非律師才有限制處理事項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2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B) 專利行政訴訟,得由專利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C) 行政訴訟除有其他規定外,原則上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 臺北市政府為行政訴訟當事人時,得委任臺北市政府法制局專任人員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