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B)高等行政法院
(C)民事法院
(D)行政執行分署
統計: A(3709), B(367), C(469), D(1964), E(0) #1728412
詳解 (共 10 筆)
請看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行政執行分署(處)因為負責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民欠國家錢的事情),所以又被謔稱為「國立討債集團」。
而行政訴訟的裁判如果命令債務人給付,又不一定是金錢的給付,可能是交付貨物、勞務啊!況且就算是金錢給付義務,也不一定是人民欠國家錢,或許是國家欠人民錢、行政機關欠行政機關錢。因此本題不能選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分署做的事情非常特殊。
行政訴訟法 第 八 編 強制執行
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第 306 條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
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
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
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nnnnnnnnnnnnnnnn(D)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
nnnn
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比較題:
13.下列關於執行機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皆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原處分機關亦得自己進行強制執行
(C)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原則上由行政法院之執行處進行強制執行
(D)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原則上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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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7 年 - 97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完整版]#5109
答案:A
13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高等行政法院
(C)民事法院
(D)行政執行分署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7 年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67382
答案:A
TO:10F
不是喔,行訴打完以後,不能移請行政執行署執行喔,得要是本來就負公法上金錢給負義務的案子,才會再回歸一般公法債權案件(如稅務給付、健保費欠繳這種)走行政執行署,如果是其他類型的行政訴訟案件,要從行訴庭請求執行,再從行訴庭轉地方法院民執處執行喔,我所暫待的地方花了5年處理一案,前兩個月剛全部塵埃落定,所以我說的是我家遇到的案件流程
話說就是因為最後還是從地院民執處執行,所以這題我選錯了啊........
行政執行法第42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別看到強制執行就選D阿 ~
題目看清楚!!!
向地方法院 "聲請"執行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