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請問該規定中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之法律性質為:
(A)形成處分
(B)下令處分
(C)確認處分
(D)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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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4), B(106), C(2592), D(293), E(0) #453833

詳解 (共 10 筆)

#733596
確認舊事實,形成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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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29
機器本身是有用的,貼上標示證只是確認經過檢驗是有用的。
而不是機器本身沒用,貼上標示證就有用了。

人以經出生了,所以給身份證是確認。
而不是身份證給了,人才繃出來。

有形物比較好判斷,覺得比較難判斷的是「權力」、「利益」
基本上有形物都是確認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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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463
確認處分:以行政處分對相對人法律上資格作確認,就是其本身已具資格,只是用處分加以確認清楚,以避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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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831
機具類別標示證本來就已經存在,所以非設定變更之形成處分,現在只是判斷這個證該用在哪些機具上,為確認使用範圍之確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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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493
經濟部「經商字第八九二二○一四五號」函釋指出,電子遊戲機上如確已張貼本部核發之「機具類別標示證」,即業經本部評鑑通過及查驗貼證,尚不得視為未經本部評鑑分類之機具。由此可見,機具類別標示證乃是「證明」電子遊戲機經過主管機關之評鑑與查驗,故為確認處分
 
非常非常冷門的考題。一般人不可能查閱經濟部的函釋內容。因此,僅能由基本概念來推論,也就是從「標示證」這樣的名稱,來推測其功能主要是在證明某種資格或事實,從而「猜測」其為確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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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0370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6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就其
軟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但專供出口電子遊
戲機之製造,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之評鑑分類,應成立評鑑委員會,其組織及評
鑑作業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評鑑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鑑分類之決定
,並公告評鑑分類之結果。
第一項製造業或進口人,應就其機具結構,依商品檢驗法申請檢驗。 

電子遊戲機查驗貼證實施要點

個人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1.類別標示證明貼在主機板:一台貼一張,針對各別機台作成處分→x一般處分

2.分成益智類、娛樂類、鋼珠類、機具類等:鋼珠機在廠商製造完成時就是打鋼珠得分型,不因政府指鹿為馬(形成處分:設定變更消滅法律關係)就變成對戰機台型,x形成處分。→針對其既存本質加以確認,o確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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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7615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
(共 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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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549
這題錯N次了...還是覺得形成處分跟確認...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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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973

還是很奇怪。

如果我拿了一台玩具汽車,然後貼上標示證,結果中央主管機關(不知什麼原因竟然)查驗合格,這是確認處分嗎?又或者,查驗不合格,這也是確認處分嗎?

是不是在標示證的查驗之前還有其他所謂合格審查的程序?若非如此,就太沒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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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2402

每次複習確認跟形成 對或不對都一半一半Q口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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