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如乙丙業經主管長官分別予以記大過處分,其後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別處予減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業經主管長官懲處,不得再予以懲戒,故懲戒處分無效
(B)乙丙所受之懲處失其效力
(C)乙丙雖經主管長官懲處,仍得再予以懲戒,應從重執行記大過處分
(D)乙丙雖經主管長官懲處,仍得再予以懲戒,二者應併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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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3249), C(256), D(1111), E(0) #453830
統計: A(209), B(3249), C(256), D(1111), E(0) #453830
詳解 (共 9 筆)
#724533
積極競合根據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6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又同辦
法第7條規定:「公務員因不同事件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併執行之。
」因此,於懲戒與懲處發生積極競合時,若屬同一事件,則以懲戒為準,懲處失其效力,以避免行為之重複處罰;若屬不同事件,則懲戒與懲處同時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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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653
除非未來修法,不然就記得,懲戒會吃掉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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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63
參考類似題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3等試題
甲為內政部警政署九職等科長,因涉瀆職刑事責任,經內政部警政署專案考績記二大過免職。同一事件,
復經監察院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作成記過二次之處分。內政部警政署應為下列何項處置?
(A)執行免職處分 (B)執行記過二次處分
(C)擇一執行 (D)重行審議
答案:B
專案考績是-懲處
公懲會-懲戒
對於同一事件,若重覆處罰,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故對同一事件,應以懲戒機關之處罰為主,若已有懲戒處分或已移送公懲會審議,則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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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5451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0條: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為處分後,復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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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477
適用哪ㄧ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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