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甲尾隨獨行的乙女後方,先對乙佯稱有東西掉落,誘使乙往回走,再趁機持瓦斯噴霧器朝乙的眼睛、臉部噴灑,造成乙眼睛刺痛,兩眼化學性灼傷,甲同時伸手強拉乙手上之手提包,扯斷帶子後將手提包拿走,乙高喊搶劫,甲遂將手提包丟在附近機車停放處後迅速逃離,甲成立何罪?
(A)搶奪未遂罪
(B)搶奪既遂罪
(C)強盜未遂罪
(D)強盜既遂罪
統計: A(101), B(356), C(400), D(2046), E(0) #345167
詳解 (共 10 筆)
【實務見解】搶奪罪與竊盜、強盜罪之區別.pdf
19 年上字第 533 號(搶奪行為之定義)
搶奪罪之性質,係乘人不備而掠取之,故須用不法之腕力,自財物所持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之所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若財物所持人事實上業已喪失財物之所持,從而不法領得者,則僅能成立他罪,而非可指為搶奪。
22 年上字第 1334 號(竊盜與搶奪之區別)→是否為公然奪取
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係指公然奪取而言。若乘人不備竊取他人所有物,並非出於公然奪取者,自應構成竊盜罪。
64 年台上字第 1165 號(搶奪與強盜之區別)→是否為不能抗拒
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如施用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罪。
【評論】
比較沒問題的是「搶奪罪」與「強盜罪」之區分,都是以「不能抗拒」為分水領,跨過去就構成強盜罪,而之所以區分兩者,乃在於強盜行為具有「強制與取財」的雙重性質,被害人是在無法抗拒狀態下喪失其財產,比起搶奪行為所造成的侵害有過之而無不及,是故以是否為不能抗拒來區分的方式是可行的。
另外實務就「竊盜罪」與「搶奪罪」之區分,長期以來受「公然掠取」的影響,並認為只要公然趁人不備而掠取財物,就是搶奪。但是我們不禁要問,是否這樣的區分定義可說明「公然掠取」是值得使竊盜變搶奪而加重其刑的要素?在這樣的解釋下,同為財產法益侵害,同樣是喪失其財產,若無其他利益受損,實在很難以建立搶奪罪重於竊盜罪的合理性。
是故,學說上有提出另一種看法,其認為搶奪行為的本質隱含著「對於被害人有造成傷害的可能」,因為除了財產法益受到實際侵害外還帶有「傷害的隱藏風險」,所以才必須區分竊盜與搶奪罪,此點觀察搶奪罪第2項就重傷、致死設有加重處罰規定,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綜上所述,應該認為學者的看法比較符合立法者加重搶奪刑度之意旨,只要「該行為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危險性、非暴力」就無法落入搶奪罪所規範的行為態樣,最多只能成立竊盜罪,不以公然與否作為區分。
竊盜與搶奪、強盜之不同!
竊盜與搶奪、強盜之不同!
(案例)前幾天,新聞播出了一個畫面,一位車主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車子被歹徒開走,車主想要試圖攔阻,差一點還被歹徒衝撞;這還不打緊,這車子還是車主剛因失竊找回的,就在車主到警局辦手續之時,剛走出警局就又碰上了囂張的歹徒……。車主只好又再回警局報案,但警察竟以「竊盜」論小案,車主不服,心想「這明明是搶嘛!」怎麼會是偷呢?
(解說)
1.「竊」者,乃不告而取;「搶」者,乃當面奪取。竊是趁被害人不知時而盜,搶是趁被害人不及防之時而奪。上開案例,明顯為搶,豈能以小案之竊,試圖吃案?
2.「搶」與「強」之不同,奪取之時,施加對於被害人之強暴、脅迫等方法使其不能抗拒。
歹徒在奪取車輛時,以車輛對被害人行衝撞之實,主客觀上已可達到強暴、脅迫之方法,應以強盜罪論處。
刑法處罰的搶奪行為
搶奪行為是指乘人不及抗拒而公然奪取。換言之,行為人乘人不備,將他人實際支配下的東西突然搶去,即屬搶奪。只要東西是在被害人可控制範圍內,就算東西不在被害人手中,沒有限制要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奪取。
這個「搶」是公然的掠取;和竊盜有隱密不知及手段和平不同;也和強盜是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達到使人「不能抗拒」而強取的程度不同。
| 第 325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 328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搶奪——乘其不備,破壞被害者對物之緊密持有
強盜——以不法腕力,使其無法抗拒
13.甲尾隨獨行的乙女後方,先對乙佯稱有東西掉落,誘使乙往回走,再趁機持瓦斯噴霧器朝乙的眼睛、臉部噴灑,造成乙眼睛刺痛,兩眼化學性灼傷(已達不能抗拒),甲同時伸手強拉乙手上之手提包,扯斷帶子後將手提包拿走,乙高喊搶劫,甲遂將手提包丟在附近機車停放處後迅速逃離,甲成立何罪?
強盜(致使不能抗拒:苟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具體之事實,予以客觀判斷,足以使被害人身體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險難抗拒之程度,即已達不能抗拒之程度)
搶奪(沒有罰未遂犯+趁人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