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有關法院之職權調查證據,何者敘述正確?
(A)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對被告之不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C)法院為調查證據前,應給予有告訴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於調查前,當事人陳述放棄調查時,法院之調查義務不因而得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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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8), B(300), C(505), D(838), E(0) #345168
統計: A(478), B(300), C(505), D(838), E(0) #345168
詳解 (共 6 筆)
#435846
| 第 163 條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A)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B)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C)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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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619
(C)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需為犯罪行為的直接被害人,或是為被害人相當親等的的親屬關係的獨立及代理告訴人。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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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47
101年第2次刑決,已將163II限定於對被告有利事項方得發動。至於不利者,本不得主動調查(只能曉諭檢察官聲請),結果之後實務卻竟又稱仍得依163I來裁量發動職權調查,結論是反正不管有利不利都能職權調查,無異走回頭路,倒退回職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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