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A 市工務局因抽水設施設置有欠缺,大雨來臨時部分抽水設施無法發揮功能,致該市部分地區淹水嚴重,受害居民擬集體求償,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害居民可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惟以 A 市工務局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B)受害居民可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惟以 A 市工務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
(C)受害居民可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不以 A 市工務局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D)受害居民不得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因為大雨來臨係不可抗力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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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6), B(725), C(4614), D(140), E(0) #453839
統計: A(976), B(725), C(4614), D(140), E(0) #453839
詳解 (共 10 筆)
#827450
公有公共設施(物)=>無過失責任
公務員(人)=>故意或過失~國家向其求償=>故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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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348
1.抽水設施設置有欠缺,大雨來臨時部分抽水設施無法發揮功能,致該市部分地區淹水嚴重==國賠法 第3條 無過失責任 可申請國賠
2. 雨下超大,超出抽水站負擔能力導致淹水==釋469 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無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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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383
A 市工務局因抽水設施設置有欠缺,屬於國賠法的管理設施有欠缺,應負擔無過失責任。
如果是因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非要到重大過失),即有國家賠償之適用。
至於公務員是過失或是重大過失有時候記不起來,就想說即使是警察追捕犯人,追犯人的時候撞到人受傷,這當然不算重大過失;但如果是開槍不小心流彈打到受傷,這當然是重大過失,這時候如果只有開槍打到才可以賠,未免一般人民不會接受,所以只要過失即因該賠償,至於是抽象輕過失還是具體輕過失,國賠沒記錯是達到抽象輕過失即可賠償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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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610
公物—>不管你是故意或過失皆罰。公務員:不管你是故意或重大過失 機關都可以要你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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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776
3、4F應該是搞錯了,這題應該是沒有釋字469理由書裁量收縮至零的問題。純粹是考國賠法3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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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939
筆記:5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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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98
國賠法3 :公有公共設施____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國賠法2:公務員________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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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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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首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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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84
469…………要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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