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A 公司於提起行政訴訟後,系爭附款遭原處分機關撤銷,A 公司認為尚受有損害時,請問 A 公司與行政法院在訴訟上得如何處理?
(A)A 得變更原訴為確認訴訟
(B)A 得變更原訴為一般給付訴訟
(C)行政法院得以 A 權利已無保護必要以判決駁回之
(D)行政法院得以 A 權利已無保護必要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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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8), B(1301), C(596), D(851), E(0) #453844

詳解 (共 10 筆)

#725319
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撤銷訴訟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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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890

其實不難理解,題目中「系爭附款遭原處分機關撤銷」附款被撤銷後,你再提撤銷也沒意思了。後面又說「公司認為尚受有損害時」,既然題目這樣問就代表他在假設受有損害時該怎麼救濟,那就是要確認這個附款是違法的,所以這時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就派上用場了,公司就可以申請損害賠償了

(討厭阿摩自動勾''自動販賣'',每次忘記都會讓他人看不到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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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936
*追加確認訴訟(196之2)
提起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
我想應該是這裡,行政處分被撤銷了之後,原本提的撤銷訴訟就沒有實益了,
但是原告還是覺得原處分有違法,則轉換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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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463
這題不是考提起訴願後的"遲到行政處分&續行訴願",而是考提起行政訴訟後的"追加/續行確認訴訟".
若人民尚未提起任何行政訴訟,原處分就被撤銷廢止或失效,人民本可直接提起確認原處分違法之訴,請求法院審理該原處分是否違法,這沒問題.但,若人民已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原處分才被撤銷廢止或失效,此時法院不能以原處分已不存在直接駁回撤銷訴訟,而是轉換/續行該行政訴訟,將其改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省去人民須再次提起另一次訴訟之不便與曠日費時,收便利民眾與訴訟經濟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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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497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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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491
系爭附款遭原處分機關撤銷時,原本A公司提起的「撤銷訴訟」已經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將遭致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裁定駁回。但因A公司認為其尚受有損害,因此,可以依據同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向行政法院聲請,將原撤銷訴訟轉換為確認訴訟


系爭附款的性質既然本是行政處分,則於行政訴訟程序相對人仍中雖經原處分機關予以撤銷,但如相對人仍主張該處分侵害其權利者,為了提供人民足夠的權利保障途徑,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將原本的撤銷訴訟變更為確認訴訟,避免原訴訟遭法院駁回後,須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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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040
樓上,除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以外,還有原處分『已消滅者』適用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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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069
本題A公司不爽的是那個附款,而這裡附款的性質是負擔,依通說是另一個獨立的行政處分,既然已被原機關給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對於原本A公司針對該附款提起的撤銷訴訟可以轉成確認訴訟。
這樣理解不知道有沒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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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57
重點在行處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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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7621
A 公司於提起行政訴訟後,系爭附款遭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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