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若 A 公司不服許可中之附款,提起行政訴訟而有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必要時,應為下列何者之聲請?
(A)假執行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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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04), C(1528), D(3078), E(0) #453843

詳解 (共 10 筆)

#724511
假處分也是定暫時狀態,沒錯但是假處分不等於停止執行
簡單說
一個是已經發生要他停止<停止執行>-不服許可中之附款
一個是沒有發生要他暫時發生<假處分> 例如請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債權人不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而聲請法院為假處分,定以"某種方法扶養的暫時狀態",又假處分執行所保全者,乃是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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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137

依題意知,A 公司不服許可中之附款,提起撤銷訴訟,意指已作出行政處分應為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以作為暫時性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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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149

暫時權利保護途徑:

1. 停止執行

2. 保全程序: (1)假扣押:避免脫產

(2)假處分:防止現狀變更,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依行訴229能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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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103
應該是指讓"3個月"的計算先暫停,否則如果邊打訴訟,邊達到3個月了,結果A公司沒達到協議內容,就白忙一場了。可能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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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614

只要已有行政處分-->就是用停止執行

沒有行政處分才會用-->假處分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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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256
第 299 條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 處分
第 116 條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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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418
王金平那個是民事假處分跟行政訴訟上的假處分概念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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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229
打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的權利保護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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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274
已作出行政處分,應為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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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743
為什麼是停止執行?是因為機關已經許可它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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