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的公務員?
(A)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監辦採購之公立學校人員
(B)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兼辦採購職務之工程員
(C)檢察官選任私人執行鑑定之鑑定人
(D)里長
統計: A(67), B(294), C(2320), D(443), E(0) #345156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第10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
2.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職權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3.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一)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二)授權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即屬於此類之公務員。此外,根據本條立法理由之記載,其他屬於此類公務員之例示尚包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三)委託公務員
根據本款規定之立法理由,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此類人員因為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因此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例如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故海基會職員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即為本款之公務員。
*釋字第 308 號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兼行政職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甲為縣政府商業課約僱稽查員,職司八大行業之行政稽查之任務,並複查警察機關查獲之色情場所。試問甲應屬刑法上之何種公務員?
(A)身分公務員
(B)授權公務員
(C)受託公務員
(D)甲係約僱人員,非屬公務員身分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103年公務人員特考司法人員五等 錄事 法學大意 答案:C
受託公務員:現代國家功能日益擴大,由於公務機關囿於人力、設備或技術、專業不足等情,常將其所職掌之某項公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團體或個人執行。題意為甲為縣政府商業課約僱稽查員。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10 條所稱之公務員?這題關鍵應該是在法定職務權限
(A)縣市政府首長依法任用之機要人員,而未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B)市立國民小學之教師
(C)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
(D)受政府依法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組織所屬人員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102年 身心三等 法學緒論 答案:B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2560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