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與乙結怨,某日持汽油瓶前往乙住宅縱火,甲見火苗竄起,心生悔意,立即撥打119後再回到現場,待消防隊趕到時,發現火勢於住宅燒燬前已經由鄰居撲滅,甲成立何罪?
(A)放火既遂罪
(B)放火未遂罪
(C)放火未遂罪的中止犯
(D)放火未遂罪的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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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7), B(103), C(369), D(1883), E(0) #345160

詳解 (共 10 筆)

#619670

因甲縱火行為因鄰居撲滅而未遂,非出於甲撥打119之中之行為,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惟刑法27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為準中止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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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296

刑法上的放火罪

是採重要部分毀損說


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如燃燒行為尚未造成該住宅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燒燬,應未達使住宅房屋本身喪失效用之程度,僅能論以未遂。

 

所以 "燒毀"前 系為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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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933
第27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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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408

已經由鄰居撲滅-->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

甲見火苗竄起,心生悔意,立即撥打119後-->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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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996
由第三人也就是鄰居毫無因果關西的 去把這...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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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7326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974號判決「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所稱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以案發時段該住宅於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已足,而該條項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如燃燒行為尚未造成該住宅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燒燬,應未達使住宅房屋本身喪失效用之程度,僅能論以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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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98
刑法27條第一項前半段為中止犯.後半段為準中止犯 即為cd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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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939
放火一定要達到房屋燒毀才既遂嗎?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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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3502
覺得″燒燬″前撲滅很有問題
因為既然都已經開始燒了
算是著手了
但是法條上寫的構成要件就是要燒燬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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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66

CD差在那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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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329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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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此題目奸詐之處,在於其放火行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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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差別 是否有因果關係簡單說中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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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刑法爭議一堆,讀少反而簡單,明明就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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