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民國 112 年公布之《特殊教育法》有新增或修正許多規範, 下列何者為非?
(A) 明訂必要時得延長或加開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臨時會
(B) 增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應邀請資賦優異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C) 增訂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亦得認定為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D)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綱要依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0), B(62), C(173), D(52), E(0) #3448497
統計: A(90), B(62), C(173), D(52), E(0) #3448497
詳解 (共 3 筆)
#6443485
B、落實表意權
C、修正條文第七條,原本只有3學分,後增加54小時特教專業研習也可以承認具備特教相關專業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2. 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
4
0
#6460767
A好像是出自《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彈性的鑑定程序、鑑定時間、鑑定工具
3
0